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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划定

  • 分类:党纪规则
  • 作者:
  •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宣布时间:2018-10-10 00:00
  • 会见量:

【提要描述】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划定

【提要描述】

  • 分类:党纪规则
  • 作者:
  •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宣布时间:2018-10-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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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6日)

  第一条 为增强对领导干部的治理和监督,增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划定和国家有关执规律则,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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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泛起职、但尚未治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划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自己婚姻变革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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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ㄆ撸┡渑肌⒆优右登榭�,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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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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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划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爆发本划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凭据划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可准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实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切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凭据本划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告退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凭据干部治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分卖力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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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粲诒镜ノ恢卫淼牧斓几刹�,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分报告;不属于本单位治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分报告,报告质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卖力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分转交。

  领导干部因爆发职务变换而导致受理机构爆发变革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实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质料凭据干部治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划定历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分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分应当认真研究,实时回复报告人;属于本划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分应当凭据划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凭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回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凭据组织回复意见治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准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分应当催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分、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凭据事情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保存的普遍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分在干部监管事情和干部选拔任用事情中,凭据干部治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卖力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质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凭据干部治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卖力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质料。

  检察机关在核办职务犯法案件时,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卖力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质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分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事情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应突出的,凭据干部治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分主要卖力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质料进行调考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分对报告人的报告质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分要增强对本划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凭据本划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纠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解事情岗位、免职等处理;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划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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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凭据划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划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划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恒久居留许可。

  本划定第四条所称"配合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育的不可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划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自己、配偶、配合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衡宇。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事情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凭据本划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步队的实际,制定有关划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规模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凭据本划定,结合各自事情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步伐,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划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卖力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宣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划定》、2006年宣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划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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