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群团
/ PARTY BUILDING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集会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告宣救济行
凭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集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集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集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集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翱斩赐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集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配合创立了辉煌辉煌的文化,具有庆幸的革命古板。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酿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斗争。
二十世纪,中国爆发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破除了封建帝制,建立了中华民国。可是,中国人民阻挡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恒久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权要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今后,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革新已经完成,人聚敛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获得牢固和生长。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宁静,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绩,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生长,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宽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过失,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恒久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基础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门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门路,坚持革新开放,不绝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生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长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生长理念,自力重生,艰苦斗争,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生长,把我国建设成为茂盛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再起。
在我国,聚敛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可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规模内恒久保存。中国人民对仇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海内外的仇视势力和仇视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恒久的革命、建设、革新历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加入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再起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牢固和生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集会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已往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运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相助和政治协商制度将恒久保存和生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配合创立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相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增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阻挡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阻挡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增进全国各民族的配合昌盛。
中国革命、建设、革新的成绩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预内政、平等互利、宁静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宁静生长门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生长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配合体;坚持阻挡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增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生长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生长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宁静和增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执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斗争的结果,划定了国家的基础制度和基础任务,是国家的基础法,具有最高的执法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基础的运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包管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础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实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执法划定,通过种种途径和形式,治理国家事务,治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治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爆发,对人民卖力,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爆发,对它卖力,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包管各少数民族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生长各民族的平等团结相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破裂的行为。
国家凭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资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生长。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疏散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生长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坚持或者革新自己的民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执法、行政规则和地方性规则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执法。一切违反宪法和执法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逾越宪法和执法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聚敛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派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配合生长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派为主体、多种分派方法并存的分派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包管国有经济的牢固和生长。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种种形式的相助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执法划定的规模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效劳业等行业的种种形式的相助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こ窍缂寰米橹恼钡娜ɡ屠�,勉励、指导和资助集体经济的生长。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执法划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包管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ふ涔蟮亩锖椭参�。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都会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都会郊区的土地,除由执法划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执法划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赔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不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执法的划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执法划定规模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じ鎏寰谩⑺接玫确枪兄凭玫恼钡娜ɡ屠�。国家勉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生长,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治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工业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ど缁嶂饕宓墓补ひ�。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工业。
第十三条 公民的正当的私有工业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执法划定�;す竦乃接泄ひ等ê图绦�。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执法划定对公民的私有工业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治理体制和企业经营治理制度,实行种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革新劳动组织,以不绝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生长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阻挡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生长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生长水平相适应的社会包管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增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执法划定的规模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执法划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治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执法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运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治理,依照执法划定选举和免职治理人员,决定经营治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的划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种种形式的经济相助。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法。它们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的�;�。
第十九条 国家生长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种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生长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生长学前教育。
国家生长种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事情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勉励自学成才。
国家勉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执法划定举办种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生长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结果和技术发明创立。
第二十一条 国家生长医疗卫生事业,生长现代医药和我国古板医药,勉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种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运动,�;と嗣窠】�。
国家生长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生长为人民效劳、为社会主义效劳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书刊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运动。
国家�;って婕!⒄涔笪奈锖推渌匾肺幕挪�。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效劳的种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步队,创立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品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差别规模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种种守则、条约,增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提倡爱祖国、恋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阻挡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败思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ず透纳粕钋榭龊蜕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勉励植树造林,�;ち帜�。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事情责任制,实行事情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绝提高事情质量和事情效率,阻挡权要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事情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坚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效劳。
国家事情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执法划定果真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宁静的犯法运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法的运动,惩办和革新犯法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牢固国防,对抗侵略,守卫祖国,守卫人民的宁静劳动,加入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效劳。
国家增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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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 ⒆灾吻治灾沃荨⑾亍⒆灾蜗亍⑹�;
�。ㄈ┫亍⒆灾蜗胤治纭⒚褡逑纭⒄�。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须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凭据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执法划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ぴ谥泄衬诘耐夤说恼比ɡ屠�,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呵护的权利。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执法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包管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执法划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执法划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身世、宗教信仰、教育水平、工业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是依照执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书、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ふ5淖诮淘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故障国家教育制度的运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拘捕。
禁止不法拘禁和以其他要领不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不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要领对公民进行侮辱、诋毁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不法搜查或者不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执法的�;�。除因国家宁静或者追查刑事犯法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执法划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关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事情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关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事情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可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关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卖力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攻击抨击。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事情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执法划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种种途径,创立劳动就业条件,增强劳动�;�,改善劳动条件,并在生长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酬金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庆幸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看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事情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须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生长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划定职工的事情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执法划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事情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包管。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资助的权利。国家生长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包管、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包管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资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生长。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运动的自由。国家关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立性事情,给以勉励和资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じ九娜ɡ屠�,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
伉俪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怙恃有抚育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帮助怙恃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せ鹊恼钡娜ɡ屠�,�;す榍群颓染斓恼钡娜ɡ屠�。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正当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执法,守旧国家秘密,敬服公共工业,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宁静、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宁静、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守卫祖国、对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执法服兵役和加入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庆幸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执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爆发步伐由执法划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可进行选举的很是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大都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很是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须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集会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集会。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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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揪葜谢嗣窆埠凸飨奶崦�,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凭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
�。┭【僦醒刖挛被嶂飨�;凭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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